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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财经系全体学生书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3日 点击数:3594

告财经系全体学生书

说明:本承诺书主要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廊燕院发【2011】14号)》执行。

为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管理,内塑品质,外树形象,促进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成才,展示“阳光、自信、包容、进取”新大学生形象,进一步增强大学生文明法纪观念和安全自律意识,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事故发生,特作如下告知:

内容(左侧栏)

法规参照(右侧栏)

一、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第六条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八)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九)学生应向学校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准确、真实的联系方式和姓名,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第七条及我系严格规定

三、学校的权利

请假。1、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情况时,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非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请假的,凡由他人代为请假及事后补假的,一律无效。班干部无权批假;3、一天以内辅导员批准,二至七天系内批准,七天以上教务处批准,凡学生离校均需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4、对于学生参加校外考试,辅导员可以放宽到3天,学生需提供相关准考证件;5、对于占用上课时间参加校外活动、培训的除特殊情况,不予批假。6、学生因公请假,由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生所在系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第三节及我系严格规定

四、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在在思想政治教育、各种安全文明讲座等教学管理中进行必要的教育、说明、指导、告诫、纠正甚至制止;(注意保存相关记录或证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及我系严格规定

(二)注意对未成年人的登统、特别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及我系严格规定

五、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下列情形下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三条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七、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八、考试

缺考。非突发疾病或重大事故请假,不能参加院系组织的统一考试,不予办理缓考,视为缺考,不得参加补考。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第三节及我系严格规定

九、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节第二十七条及《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九条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每学年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或五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以各学期补考后计);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九条

(七)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的。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二条

十、学生公寓

(一)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磁炉、炊具等违规电器,一经发现,直接没收,不予退还;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二章第四节《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第三条及我系严格规定

(二)在公寓内饲养狗、猫、鸟等可能传染疾病的宠物,一经发现,直接没收,不予退还;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二章第四节《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第四条及我系严格规定

(三)学生公寓内严禁进行实体经商,一经发现,直接没收,不予退还。

十一、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六节第三十一条及《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第一节第五十二条

(二)留校察看未解除的不予毕业。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第一章第一节第五十四条

注:1.本文只对重点章节进行了突出说明,其他参照相关法规执行;

    2.学生有义务将本文件转呈其家长;

3.以上内容财经系学生应仔细研读,遵守执行。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财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